化学矿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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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矿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78年11月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高速度发展化学矿山,使之保持均衡、持续、高产,并达到化学矿山采掘(剥)技术的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是结合矿山采掘(剥)实际情况,从技术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出发,落实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包括开拓延伸)任务的综合性技术文件。矿山企业应依据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生产、财务、劳资、材料供应、设备运转、风水电供应、运输及技措等计划和组织指挥生产。各生产化学矿山(包括经批准的乡镇矿山企业),必须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依靠技术人员、工人、领导干部、组织编制好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并严肃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采掘工业的各项技术政策,坚持“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原则,合理安排采掘(剥)比例关系。保持三级矿量(露天矿山为二级矿量,下同)达到保有定额,保证生产的正常接续;实行“贫富兼采,难易兼采,厚薄兼采”的原则,坚持正规的采掘(剥)顺序,有效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四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在编制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时,要针对本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矿山科研工作,攻克生产技术难关,推广使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矿山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矿山生产的发展。

第二章 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应以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控制指标为根据,结合矿山的采掘(剥)现状和远景规划进行编制。
第七条 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对重大技术问题(如开采顺序,开拓方案,采掘〔剥〕布局,采矿方法等),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经矿领导审定。
第八条 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采用本矿已达到的平均先进定额,并向同类型矿山先进水平看齐。
第九条 平衡生产能力,必须按照当期保有的三级矿量、采场工作面、劳动力和生产环节进行统一平衡,并以采取积极的措施后所达到的综合生产能力为依据。
第十条 根据矿山生产具有可变性、连续性和衔接性等特点,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必须积极做好以下几个平衡:
1.三级矿量的比例与产量的平衡。
2.开拓、采准、切割(剥离)工程进度与回采速度的平衡。
3.采矿量、供矿量和入选原矿类型、品级及其精矿质量计划平衡。
4.采矿量和回采工作面能力的平衡。
5.按采掘(剥)顺序要求或入选矿类型品级要求、商品矿质量搭配要求,各种采矿方法采出矿量比例及其回采强度的计划平衡。
6.劳动组织包括主要技术工种(包括技术工人培训计划)的平衡。
7.主要设备能力、备品配件及其检修计划平衡。
8.供水、供电、供风、供汽系统能力平衡。
9.运输、提升系统能力平衡。
10.矿石产、供、销的平衡。
11.主要原材料的平衡。
第十一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体现矿山生产的通盘打算,为了使计划建立在积极可靠的基础上,一定要正确地处理好以下八个比例关系。
1.掘进、采矿、供矿的比例关系(剥离、代矿比例关系)。
2.各种矿石类型、各种品级开采量的比例关系。
3.采准、切割(剥离)、回采工作面数的比例关系。
4.各种采矿方法采出矿量的比例关系。
5.矿柱回采与矿房回采的比例关系。
6.采掘工程与地压控制的关系;采剥工程与边坡管理的关系。
7.生产和维修的关系。
8.直接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的比例关系。
第十二条 为不断改进采掘(剥)方法,开展工艺革新,每个企业可以于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中,指定一个工作面作为试验工作面。其产量不列入年度计划,效率不参加年度计算考核。但必须做单体施工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实测取准各项技术经济数据,做好技术总结。新工艺、新方法必须通过由总工程师召集的有关技术鉴定会鉴定后,才能推广使用。

第三章 编制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以矿为单位(矿务局以分矿为单位,矿务局汇总),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采取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方法,以生产科为主,有关科室参加,按职责范围提供资料,共同拟定计划提纲。
第十四条 有关科室深入各生产车间,根据计划提纲,共同编制相应的计划。在此基础上,生产科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积极地综合平衡,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
第十五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成稿后,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讨论,在意见取得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矿主要领导审查定稿。

第四章 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内容
第十六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内容:
一、坑采部分:
1.年度采掘技术计划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采掘技术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采掘技术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地质测量部分。叙述计划年度中采掘地段的地质概况,拟定生产地质勘探计划,说明按勘探程度分级的中段矿产储量计算和按采矿准备程度的三级矿量计算成果。
(3)采矿部分。叙述开拓方法,开拓工程,采准系统布置,采准切割工程安排情况;说明采掘比例关系,回采工作面安排;简述使用的采矿方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叙述开采地段地压活动状况,地压监测使用的手段、方法、监测工程的布置及成果要求,监测成果的分析。拟定治理工程的部署计划(技术方案、劳动组织、材料计划、工程概算等)和工程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
采掘工程组织方面。叙述凿岩、爆破、装运、支护等工序的作业循环和劳动组织,每个工作面、采矿场所的班或昼夜生产能力(矿柱回采应作专题叙述)。
(4)安全技术部分。拟定雨季防洪措施计划;拟定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计算,根据风量分配,设置通风措施工程;拟定雨季防洪措施计划;拟定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计算,根据风量分配,设置通风措施工程;拟定其它方面的安全措施计划(如防尘、防暑、防冻、崩落区防护设施及“三废”治理等)。
(5)技术经济部分。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效率、损失率、贫化率、质量指标(包括原矿、精矿品位、工程合格率)、选矿回收率、材料消耗定额、产品成本(包括原矿、精矿)。计算全年材料消耗总量(包括选矿部分)。
(6)机电及辅助生产部分。进行水、电、风、汽的平衡。说明主要设备的大修、中修项目及时间安排。
(7)技术组织措施及其它部分。拟定为保证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实现与全面完成计划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项目及其内容。拟定年度更改资金使用计划。拟定全年技术革新计划。
2.坑采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应附下列图纸:
(1)开拓系统图。
(2)坑内通风系统立体档意图。
(3)三级矿量分布图。
(4)坑内采掘工程布置图(以纵投影图或平面图表示,标明采掘现状及年度计划形象进度,并涂颜色,第一季度用红色,第二季度用黄色,第三季度用兰色,第四季度用绿色表示)。
(5)采矿方法图。
(6)开拓延深,采准切割工程项目断面图。
(7)采掘工艺改进的新方案图(单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
(8)重点技术措施项目设计图。
(9)生产探矿工程布置图。
(10)地压控制设施,观测网点设计平面设影图。
3.坑采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应附表格(见附表):
(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2)采掘计划汇总表。
(3)按勘探程度分级储量表。
(4)三级矿量保有量表(截止 年 月 日)。
(5)三级矿量保有情况表(截止 年 月 日)。
(6)三级矿量平衡表。
(7)勘探工程计划及预期效果表。
(8)开拓延深工程进度计划表。
(9)采准、切割工程进度计划表。
(10)采、供矿计划进度表。
(11)主要采掘设备平衡及大、中修计划表。
(12)主要材料工艺消耗量计划表。
(13)主要原材料供应计划表。
(14)主要工程计划平衡表。
(15)矿石单位成本计划表。
(16)年度更新改造资金计划表。
(各矿还可根据需要增添适当表格)
二、露采部分:
1.露采年度采剥技术计划的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采剥技术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采剥技术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地质测量部分。叙述计划年度中采剥地段的地质概况;拟定生产地质勘探计划;说明按勘探程度分级的阶段矿产储量计算和按采矿准备程度的二级矿量计算成果。
(3)采矿部分。叙述开拓方法,开段沟布置,采剥工程进度安排及其比例关系;简述使用的剥离方法和采矿方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叙述开采地段边坡稳定状况,边坡监测使用的手段、方法,监测工程的布置及成果要求,监测成果的分析。拟定治理工程的部署计划(技术方案、劳动组织、材料计划、工程概算等)和工程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等。
叙述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卸矿等工序的工作组织,工程量安排,设备生产能力计算,以及劳动组织情况。
(4)安全技术部分。拟定雨季防洪排水措施计划,排土场稳定措施计划和其它安全措施计划(如防尘、防暑、防冻及“三废”治理等)。
(5)技术经济部分。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效率、损失率、贫化率、质量指标(包括原矿、精矿品位、工程合格率)、选矿回收率、材料及燃料消耗定额、产品成本(包括原矿、精矿)等。计算全年材料、燃料消耗总量(包括选 矿部分)。
(6)机电及辅助生产部分。进行风、水、电、汽的平衡。说明主要设备的大修、中修项目及时间安排。拟定采区公路养护措施计划。
(7)技术组织措施及其它部分。拟定为保证年度采剥技术计划的实现与全面完成计划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项目及内容。拟定年度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计划。拟定全年技术革新计划。
2.露采年度采剥技术计划应附下列图纸:
(1)期初和期末矿区采剥工程综合平面图。
(2)分季分阶段采剥平面图和有代表性的勘探线剖面图(分季涂色同坑采(4)图)。
(3)二级矿量分布图。
(4)穿孔爆破设计图(大爆破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计划需专题单报)。
(5)剥离方法示意图。
(6)采矿方法示意图。
(7)采剥工艺改进的新方案图(单报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计划)。
(8)重点技术措施项目设计图。
(9)生产探矿工程布置图。
3.露采年度采剥技术计划应附表格(见附表):
(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同坑表1)。
(2)年度采剥计划汇总表。
(3)按勘探程度分级储量表(同坑表3)。
(4)二级矿量保有情况表。
(5)勘探工程计划及预期效果表(同坑表7)。
(6)年度采剥工程进度计划表。
(7)露天采场生产条件变化计划表。
(8)年度穿孔量计划表。
(9)年度爆破量计划表。
(10)年度采剥、运输计划综合表。
(11)年度排土计划表。
(12)主要采剥设备平衡及大、中修计划表(同坑表11)。
(13)主要材料、燃料工艺消耗量计划表。
(14)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计划表(同坑表13)。
(15)主要工种计划平衡表。
(16)矿石单位成本计划表(同坑表15)。
(17)年度更新改造资金计划表(同坑表16)。
(各矿还可根据需要增添适当表格。)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十七条 各生产矿山于每年七月初向主管领导机关提出下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书,其内容见附件(抄报化工部矿山局),作为上级领导机关编报国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于每年七月底下达生产计划控制指标,各企业于九月中旬完成采掘(剥)技术计划编制工作。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在九月底以前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重点化学矿山同时抄报化工部矿山局)。上级主管机关,应在收到采掘(剥)技术计划一个月内(即十月底前)批准下达(并将批文抄送化工部矿山局)。
第十九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经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生效。重大变动修改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月计划变动修改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六章 计划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对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目标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采掘(剥)技术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层层发动,逐级布置,实行计划任务、技术经济指标分解,逐级签订包保协议(或合同),使全矿每个职工的工作都纳入全企业的目标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采掘(剥)技术计划的贯彻执行,生产矿山应编制月度和季度计划,做到月保季、季保年、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坚持按计划项目施工,加强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建立计划的旬检查、月分析制度。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应经常深入车间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采掘(剥)技术计划执行情况需每季度检查一次,并用书面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抄报化工部矿山局)。
第二十三条 为了解保采掘(剥)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取样化验、实测编录工作,建立采掘(剥)作业规程、工程质量验收、产品质量检查、矿石贫化损失管理和三级矿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正确地掌握施工进度,按时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要求文字简炼,书写清晰,并按八开本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开始施行。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小型化学矿可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书
矿山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预计年末三级矿量保有情况。
2.采掘(剥)总量、采矿量、掘进量(剥离量)、产品质量等指标(本年度预计完成及下年度建议数)。
3.主要采掘设备能力平衡情况。
4.劳动力情况及计划。
5.主要原材料计划。
6.生产成本概算。
7.主要生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项目。
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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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上 年 度┃本年┃ 历史最好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度 ┃ 水平 ┃
┃ ┃ ┃ ┃计┃预计┃计划┣━━┳━━┫
┃ 号 ┃ ┃ ┃划┃完成┃ ┃指标┃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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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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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产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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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矿石产量、标矿量 ┃ 万吨 ┃ ┃ ┃ ┃ ┃ ┃
┃ ┃ 原矿量 ┃ 万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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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井巷掘进量: ┃立方米/米 ┃ ┃ ┃ ┃ ┃ ┃
┃ ┃ 其中:开拓量 ┃立方米/米 ┃ ┃ ┃ ┃ ┃ ┃
┃ ┃ 采切量 ┃立方米/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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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剥离量 ┃万立方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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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销售量:标矿量 ┃ 万吨 ┃ ┃ ┃ ┃ ┃ ┃
┃ ┃ 原矿量 ┃ 万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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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库存量(原矿) ┃ 万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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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原矿 ┃ 品位% ┃ ┃ ┃ ┃ ┃ ┃
┃ ┃ 精矿 ┃ 品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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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生产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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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全员:价值 ┃ 元/人年 ┃ ┃ ┃ ┃ ┃ ┃
┃ ┃ 实物 ┃ t/人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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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矿全员 ┃ t/人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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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矿工人 ┃ t/人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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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采矿直接工人:坑采 ┃ t/工班 ┃ ┃ ┃ ┃ ┃ ┃
┃ ┃ 露采 ┃ t/工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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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掘进 ┃平方米/工班 ┃ ┃ ┃ ┃ ┃ ┃
┃ ┃ ┃平方米/工班 ┃ ┃ ┃ ┃ ┃ ┃
┃ ┃开拓 ┃平方米/工班 ┃ ┃ ┃ ┃ ┃ ┃
┃ ┃ ┃平方米/工班 ┃ ┃ ┃ ┃ ┃ ┃
┃ ┃采准 ┃平方米/工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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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剥离 ┃平方米/工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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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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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材料消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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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万吨原矿 ┃ ┃ ┃ ┃ ┃ ┃ ┃
┃ ┃ 炸药 ┃ kg ┃ ┃ ┃ ┃ ┃ ┃
┃ ┃ 雷管 ┃ 个 ┃ ┃ ┃ ┃ ┃ ┃
┃ ┃ 导火线 ┃ m ┃ ┃ ┃ ┃ ┃ ┃
┃ ┃ 钎钢 ┃ kg ┃ ┃ ┃ ┃ ┃ ┃
┃ ┃ 合金片 ┃ kg ┃ ┃ ┃ ┃ ┃ ┃
┃ ┃ 坑木 ┃ 平方米 ┃ ┃ ┃ ┃ ┃ ┃
┃ ┃ 燃油 ┃ t ┃ ┃ ┃ ┃ ┃ ┃
┃ ┃ 其中:柴油 ┃ t ┃ ┃ ┃ ┃ ┃ ┃
┃ ┃ 汽油 ┃ t ┃ ┃ ┃ ┃ ┃ ┃
┃ ┃ 润滑油 ┃ t ┃ ┃ ┃ ┃ ┃ ┃
┃ ┃ 电力 ┃ 度 ┃ ┃ ┃ ┃ ┃ ┃
┃ ┃ 轮胎 ┃ 条 ┃ ┃ ┃ ┃ ┃ ┃
┃ ┃ 钢材 ┃ t ┃ ┃ ┃ ┃ ┃ ┃
┃ ┃ 配件 ┃ t ┃ ┃ ┃ ┃ ┃ ┃
┃ ┃ 其中:汽车配件 ┃ t ┃ ┃ ┃ ┃ ┃ ┃
┃ ┃ 推土机配件 ┃ t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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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万平方米/万米掘进 ┃ ┃ ┃ ┃ ┃ ┃ ┃
┃ ┃ (万平方米剥离) ┃ ┃ ┃ ┃ ┃ ┃ ┃
┃ ┃ 炸药 ┃ kg ┃ ┃ ┃ ┃ ┃ ┃
┃ ┃ 雷管 ┃ 个 ┃ ┃ ┃ ┃ ┃ ┃
┃ ┃ 导火线 ┃ m ┃ ┃ ┃ ┃ ┃ ┃
┃ ┃ 钎钢 ┃ kg ┃ ┃ ┃ ┃ ┃ ┃
┃ ┃ 合金片 ┃ kg ┃ ┃ ┃ ┃ ┃ ┃
┃ ┃ 坑木 ┃ 平方米 ┃ ┃ ┃ ┃ ┃ ┃
┃ ┃ 燃油 ┃ t ┃ ┃ ┃ ┃ ┃ ┃
┃ ┃ 其中:柴油 ┃ t ┃ ┃ ┃ ┃ ┃ ┃
┃ ┃ 汽油 ┃ t ┃ ┃ ┃ ┃ ┃ ┃
┃ ┃ 润滑油 ┃ t ┃ ┃ ┃ ┃ ┃ ┃
┃ ┃ 电力 ┃ 度 ┃ ┃ ┃ ┃ ┃ ┃
┃ ┃ 轮胎 ┃ 套 ┃ ┃ ┃ ┃ ┃ ┃
┃ ┃ 钢材 ┃ t ┃ ┃ ┃ ┃ ┃ ┃
┃ ┃ 配件 ┃ t ┃ ┃ ┃ ┃ ┃ ┃
┃ ┃ 其中:汽车配件 ┃ t ┃ ┃ ┃ ┃ ┃ ┃
┃ ┃ 推土机配件 ┃ t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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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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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选矿消耗 ┃ ┃ ┃ ┃ ┃ ┃ ┃
┃ ┃选矿药剂 ┃ kg/t ┃ ┃ ┃ ┃ ┃ ┃
┃ ┃钢球 ┃ kg/t ┃ ┃ ┃ ┃ ┃ ┃
┃ ┃煤 ┃ kg/t ┃ ┃ ┃ ┃ ┃ ┃
┃ ┃水 ┃立方米/吨 ┃ ┃ ┃ ┃ ┃ ┃
┃ ┃电 ┃ 度/吨 ┃ ┃ ┃ ┃ ┃ ┃
┃ ┃滤布 ┃平方米/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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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本 ┃ ┃ ┃ ┃ ┃ ┃ ┃
┃ ┃ 企业成本 ┃ 元/吨 ┃ ┃ ┃ ┃ ┃ ┃
┃ ┃ 原矿成本 ┃ 元/吨 ┃ ┃ ┃ ┃ ┃ ┃
┃ ┃ 选矿成本 ┃ 元/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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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润 ┃ 万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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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流动资金占用水平 ┃ 元/百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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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期末三级矿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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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开拓矿量 ┃ 万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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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采准矿量 ┃ 万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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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备采矿量 ┃ 万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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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贫化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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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损失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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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精矿回收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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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末生产能力 ┃ 万吨/年 ┃ ┃ ┃ ┃ ┃ ┃
┣━━╋━━━━━━━━━━╋━━━━━━╋━╋━━╋━━╋━╋━┫
┃十四┃主要采掘设备效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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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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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凿岩机:采矿 ┃ 吨/班 ┃ ┃ ┃ ┃ ┃ ┃
┃ ┃ 掘进 ┃平方米/台班 ┃ ┃ ┃ ┃ ┃ ┃
┣━━╋━━━━━━━━━━╋━━━━━━╋━╋━━╋━━╋━╋━┫
┃ 2 ┃装岩机:采矿 ┃ t/台班 ┃ ┃ ┃ ┃ ┃ ┃
┃ ┃ 掘进(剥离) ┃平方米/台班 ┃ ┃ ┃ ┃ ┃ ┃
┣━━╋━━━━━━━━━━╋━━━━━━╋━╋━━╋━━╋━╋━┫
┃ 3 ┃装运机 ┃ t/台班 ┃ ┃ ┃ ┃ ┃ ┃
┣━━╋━━━━━━━━━━╋━━━━━━╋━╋━━╋━━╋━╋━┫
┃ 4 ┃电耙 采矿 ┃ t/台班 ┃ ┃ ┃ ┃ ┃ ┃
┃ ┃ 掘进(剥离) ┃平方米/台班 ┃ ┃ ┃ ┃ ┃ ┃
┣━━╋━━━━━━━━━━╋━━━━━━╋━╋━━╋━━╋━╋━┫
┃ 5 ┃穿孔机 采矿 ┃ m/台年 ┃ ┃ ┃ ┃ ┃ ┃
┃ ┃ 剥离 ┃ m/台年 ┃ ┃ ┃ ┃ ┃ ┃
┣━━╋━━━━━━━━━━╋━━━━━━╋━╋━━╋━━╋━╋━┫
┃ 6 ┃挖掘机 采矿 ┃ t/台年 ┃ ┃ ┃ ┃ ┃ ┃
┃ ┃ 剥离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7 ┃汽车 运矿 ┃ t/台年 ┃ ┃ ┃ ┃ ┃ ┃
┃ ┃ 运岩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8 ┃推土机 采矿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剥离 ┃平方米/台年 ┃ ┃ ┃ ┃ ┃ ┃
┃ ┃ 排土场 ┃平方米/台年 ┃ ┃ ┃ ┃ ┃ ┃
┣━━╋━━━━━━━━━━╋━━━━━━╋━╋━━╋━━╋━╋━┫
┃十五┃全矿设备完好率 ┃ % ┃ ┃ ┃ ┃ ┃ ┃
┃ ┃ 其中:采掘设备 ┃ % ┃ ┃ ┃ ┃ ┃ ┃
┃ ┃ 运输设备 ┃ % ┃ ┃ ┃ ┃ ┃ ┃
┃ ┃ 辅助生产设备 ┃ % ┃ ┃ ┃ ┃ ┃ ┃
┃ ┃ 机修设备 ┃ % ┃ ┃ ┃ ┃ ┃ ┃
┣━━╋━━━━━━━━━━╋━━━━━━╋━╋━━╋━━╋━╋━┫
┃十六┃采掘比 ┃ 米/万吨 ┃ ┃ ┃ ┃ ┃ ┃
┃ ┃ 其中:开拓比 ┃ 米/万吨 ┃ ┃ ┃ ┃ ┃ ┃
┃ ┃ 采准比 ┃ 米/万吨 ┃ ┃ ┃ ┃ ┃ ┃
┣━━╋━━━━━━━━━━╋━━━━━━╋━╋━━╋━━╋━╋━┫
┃十七┃剥采比 ┃平方米/吨 ┃ ┃ ┃ ┃ ┃ ┃
┣━━╋━━━━━━━━━━╋━━━━━━╋━╋━━╋━━╋━╋━┫
┃十八┃期末在册人员 ┃ 人 ┃ ┃ ┃ ┃ ┃ ┃
┃ ┃ 其中:生产人员 ┃ 人 ┃ ┃ ┃ ┃ ┃ ┃
┃ ┃ 老弱病残 ┃ 人 ┃ ┃ ┃ ┃ ┃ ┃
┗━━┻━━━━━━━━━━┻━━━━━━┻━┻━━┻━━┻━┻━┛
注:主要采掘设备效率应根据设备型号不同分别填写。
采掘计划汇总表 坑表2
┏━━┳━┳━┳━┳━━━━━━━━━━┳━━━━┳━━━━┳━━━━┳━┓
┃矿区┃项┃单┃年┃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备┃
┃ ┃ ┃ ┃ ┣━┳━━┳━┳━┳━╋━┳━━╋━┳━━╋━┳━━┫ ┃
┃ ┃ ┃ ┃计┃ ┃占年┃一┃二┃三┃ ┃占年┃ ┃占年┃ ┃占年┃ ┃
┃ ┃ ┃ ┃ ┃计┃计划┃ ┃ ┃ ┃计┃计划┃计┃计划┃计┃计划┃ ┃
┃名称┃目┃位┃划┃ ┃ % ┃月┃月┃月┃ ┃ % ┃ ┃ % ┃ ┃ % ┃注┃
┣━━╋━╋━╋━╋━╋━━╋━╋━╋━╋━╋━━╋━╋━━╋━╋━━╋━┫
┃ 1 ┃2 ┃3 ┃4 ┃5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说明:(一)第1栏填列全矿总计,各采区(场、队)之名称。 ┃
┃ (二)第2栏项目内容包括采矿量、供矿量(包括原矿量、标准量(有选矿 ┃
┃ 可填精矿量)) ┃
┃ (三)第3栏单位,采、供矿量用万吨。掘进工程量用平方米/米 ┃
┗━━━━━━━━━━━━━━━━━━━━━━━━━━━━━━━━━━━━┛
按勘探程度分级储量表
计算单位:矿石:万吨 坑表3
┏━━━┳━━━━━━━━━━━━━━━━━━━┳━━━━━━━━━━━━━┳━━━━━━━━━━━━━━━┳━┓
┃矿区及┃ 期初保有储量(截止 年 月 日) ┃本期储量增(+)减(-)变化 ┃期末预计储量 (截止 年 月 日) ┃备┃
┃ 中段 ┣━━┳━┳━━━┳━┳━━━━┳━━━╋━━┳━━┳━━┳━┳━━╋━━┳━┳━━━┳━┳━━━━┫ ┃
┃ 名称 ┃A+B ┃C ┃A+B+C ┃D ┃A+B+C+D ┃品位% ┃采出┃损失┃勘探┃ ┃升级┃A+B ┃C ┃A+B+C ┃D ┃A+B+C+D ┃注┃
┣━━━╋━━╋━╋━━━╋━╋━━━━╋━━━╋━━╋━━╋━━╋━╋━━╋━━╋━╋━━━╋━╋━━━━╋━┫
┃ 1 ┃ 2 ┃3 ┃ 4 ┃5 ┃ 6 ┃ 7 ┃ 8 ┃ 9 ┃ 10 ┃11┃ 12 ┃ 13 ┃14┃ 15 ┃16┃ 17 ┃18┃
┣━━━┻━━┻━┻━━━┻━┻━━━━┻━━━┻━━┻━━┻━━┻━┻━━┻━━┻━┻━━━┻━┻━━━━┻━┫
┃ ┃
┣━━━━━━━━━━━━━━━━━━━━━━━━━━━━━━━━━━━━━━━━━━━━━━━━━━━━━━━┫
┃ 说明:储量增减变化栏中, 采出量及损失量数字前加“-”号; ┃
┃ 勘探增加储量加“+”,减少储量加“-”。 ┃
┃ 升级储量不计入增减量中,数字前不加“+”,“-”号。 ┃
┃ ┃
┗━━━━━━━━━━━━━━━━━━━━━━━━━━━━━━━━━━━━━━━━━━━━━━━━━━━━━━━┛
三级矿量保有量表(截止 年 月 日 ) 坑表4
┏━┳━┳━┳━━━━━━━━━━━━━━━━━━━━━━━━━━━┳━┓
┃ ┃ ┃ ┃ 开 拓 矿 量 ┃备┃
┃ ┃ ┃ ┣━┳━━━━━━━━━━━━━━━━━━━━━━━━━┫ ┃
┃矿┃中┃矿┃合┃ 其 中 ┃ ┃
┃ ┃ ┃ ┃ ┣━┳━━━━━━━━━━━━━━━━━━━━━━━┫ ┃
┃体┃段┃块┃ ┃底┃ 采 准 矿 量 ┃ ┃
┃ ┃ ┃ ┃ ┃ ┣━┳━━━━━━━━━━━━━━━━━━━━━┫ ┃
┃编┃名┃名┃ ┃ ┃合┃ 其 中 ┃ ┃
┃ ┃ ┃ ┃ ┃ ┃ ┣━┳━━━━━━━━━━━━━━━━━━━┫ ┃
┃号┃称┃称┃ ┃ ┃ ┃底┃ 备 采 矿 量 ┃ ┃
┃ ┃ ┃ ┃ ┃ ┃ ┃ ┣━┳━━━━━━━━━━━━━━━━━┫ ┃
┃ ┃ ┃ ┃ ┃ ┃ ┃ ┃合┃ 其 中 ┃ ┃
┃ ┃ ┃ ┃ ┃ ┃ ┃ ┃ ┣━━┳━━━━┳━━┳━━┳━┳━┫ ┃
┃ ┃ ┃ ┃计┃柱┃计┃柱┃计┃矿房┃房间矿柱┃底柱┃顶柱┃ ┃ ┃注┃
┣━╋━╋━╋━╋━╋━╋━╋━╋━━╋━━━━╋━━╋━━╋━╋━╋━┫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 12 ┃13┃14┃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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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采矿量中的矿柱部分,系指已做完工程可直接进行回采的部分。
三级矿量保有情况表(截止 年 月 日) 坑表5
┏━┳━━━━━━━━━━━━━━━━━━━━━━━━━━━┳━┓
┃ ┃ 开 拓 矿 量 ┃备┃
┃矿┣━━━┳━━━┳━━━━━━━━━━━━━━━━━━━┫ ┃
┃ ┃保有量┃保有期┃ ┃ ┃
┃区┃(万吨)┃ (年) ┃ 采 准 矿 量 ┃ ┃
┃ ┣━┳━╋━┳━╋━━━┳━━━┳━━━━━━━━━━━┫ ┃
┃ ┃定┃实┃定┃实┃保有量┃保有期┃ ┃ ┃
┃名┃ ┃ ┃ ┃ ┃(万吨)┃ (月) ┃ 备 有 矿 量 ┃ ┃
┃ ┃ ┃ ┃ ┃ ┣━┳━╋━┳━╋━━━━━┳━━━━━┫ ┃
┃ ┃ ┃ ┃ ┃ ┃定┃实┃定┃实┃ 保有量 ┃ 保有期 ┃ ┃
┃称┃ ┃ ┃ ┃ ┃ ┃ ┃ ┃ ┃ (万吨) ┃ (月) ┃ ┃
┃ ┃ ┃ ┃ ┃ ┃ ┃ ┃ ┃ ┣━━┳━━╋━━┳━━┫ ┃
┃ ┃额┃有┃额┃有┃额┃有┃额┃有┃定额┃实有┃定额┃实有┃注┃
┣━╋━╋━╋━╋━╋━╋━╋━╋━╋━━╋━━╋━━╋━━╋━┫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 12 ┃ 13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矿区┃中段┃矿块┃ 开 拓 矿 量 ┃ 采 准 矿 量 ┃ 备 采 矿 量 ┃备┃
┃ ┃ ┃ ┣━━━┳━━━━━━━━┳━━━╋━━━┳━━━━━━━━┳━━━╋━━━┳━━━━━━━━┳━━━┫ ┃
┃ ┃ ┃ ┃期 初┃ 本期发生 ┃期 末┃期 初┃ 本期发生 ┃期 末┃期 初┃ 本期发生 ┃期 末┃ ┃
┃ ┃ ┃ ┣━━━╋━━┳━━┳━━╋━━━╋━━━╋━━┳━━┳━━╋━━━╋━━━╋━━┳━━┳━━╋━━━┫ ┃
┃名称┃名称┃名称┃保有量┃新增┃采出┃损失┃保有量┃保有量┃新增┃采出┃损失┃保有量┃保有量┃新增┃采出┃损失┃保有量┃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 14 ┃ 15 ┃ 16 ┃ 17 ┃ 18 ┃19┃
┣━━┻━━┻━━┻━━━┻━━┻━━┻━━┻━━━┻━━━┻━━┻━━┻━━┻━━━┻━━━┻━━┻━━┻━━┻━━━┻━┫
┃ ┃
┣━━━━━━━━━━━━━━━━━━━━━━━━━━━━━━━━━━━━━━━━━━━━━━━━━━━━━━━━━━━━━┫
┃ ┃
┣━━━━━━━━━━━━━━━━━━━━━━━━━━━━━━━━━━━━━━━━━━━━━━━━━━━━━━━━━━━━━┫
┃ 说明:(一)第4、9、14栏中期初保有量分别为坑表4中的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 ┃
┃ (二)第5、10、15栏中新增量分别为计划年度中开拓、采准、场割工程完成之后所获得的开拓、采准、备采矿量。 ┃
┃ (三)第6栏为开拓副产加第 11栏采出量。 ┃
┃ 第11栏为采准副产加第16栏采出量。 ┃
┃ 第16栏为切割副产加坑表10年计划采矿量。 ┃
┃ (四)第7、12、17栏为计划损失量。 ┃
┃ (五)期末保有量等于期初保有量加本期新增量减去采出量和损失量。 ┃
┗━━━━━━━━━━━━━━━━━━━━━━━━━━━━━━━━━━━━━━━━━━━━━━━━━━━━━━━━━━━━━┛
勘探工程计划及预期效果表 坑表7
┏━━┳━━┳━━┳━━━━━━━━━┳━━━━━━━━━━━━━━━━━━━━━━━━━━━┳━┓
┃矿区┃勘探┃工程┃计划工程量m/个(条)┃ 预 期 效 果 ┃ ┃
┃ 及 ┃ ┃ ┣━┳━┳━┳━┳━╋━━━━━━━━━━━┳━━━━━━━━━━━━━━━┫ ┃
┃工程┃ ┃ ┃全┃一┃二┃三┃四┃ 升级储量(万吨) ┃ 新增(+)或减少(-)储量(万吨)┃ ┃
┃地点┃ ┃ ┃ ┃季┃季┃季┃季┣━━┳━━┳━━┳━━╋━━┳━┳━━━┳━┳━━━━┫ ┃
┃ ┃性质┃类别┃年┃度┃度┃度┃度┃全年┃D→C┃C→B┃B→A┃A+B ┃C ┃A+B+C ┃D ┃A+B+C+D ┃ ┃
┣━━╋━━╋━━╋━╋━╋━╋━╋━╋━━╋━━╋━━╋━━╋━━╋━╋━━━╋━╋━━━━╋━┫
┃ 1 ┃ 2 ┃ 3 ┃4 ┃5 ┃6 ┃7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15 ┃16┃ 17 ┃18┃
┣━━┻━━┻━━┻━┻━┻━┻━┻━┻━━┻━━┻━━┻━━┻━━┻━┻━━━┻━┻━━━━┻━┫
┃ ┃
┣━━━━━━━━━━━━━━━━━━━━━━━━━━━━━━━━━━━━━━━━━━━━━━━━┫
┃ 说明:(一)第2栏包括生产勘探和基建勘探,其划分标准按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矿出生产地质┃
┃ 和测量工作暂行规定》为准。 ┃
┃ (二)第3栏 工程类别包括钻探、坑探、探槽、浅井、浅钻等 。 ┃
┃ (三)预期效果以矿务局(矿)为单位汇总。按勘探性质填列。 ┃
┗━━━━━━━━━━━━━━━━━━━━━━━━━━━━━━━━━━━━━━━━━━━━━━━━┛
开拓延深工程进度计划表 坑表8
┏━━┳━━┳━━┳━━┳━━━┳━━┳━━┳━━┳━━━━━━━━━━━━━━┳━┓
┃序号┃矿区┃工程┃工程┃工程量┃断面┃支护┃月效┃ 工程进度计划 ┃备┃
┃ ┃ ┃ ┃ ┃(m/平 ┃ 平 ┃ ┃(m/ ┣━━┳━━┳━━┳━━┳━━┫ ┃
┃ ┃名称┃地点┃名称┃方米) ┃方米┃形式┃ 月)┃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14┃
┣━━╋━━╋━━╋━━╋━━━╋━━╋━━╋━━╋━━╋━━╋━━╋━━╋━━╋━┫
┃ ┃ ┃ ┃ ┃ ┃ ┃ ┃ ┃ ┃ ┃ ┃ ┃ ┃ ┃
┗━━┻━━┻━━┻━━┻━━━┻━━┻━━┻━━┻━━┻━━┻━━┻━━┻━━┻━┛
采准、切割工程进度计划表 坑表9
┏━━┳━━┳━━┳━━┳━━━┳━━━┳━━┳━━┳━━┳━━━━━━━━━━━━━━┳━┓
┃序号┃矿区┃工程┃工程┃工程量┃副产矿┃断面┃支护┃月效┃ 工程进度计划 ┃备┃
┃ ┃ ┃ ┃ ┃(m/平 ┃量 ┃ 平 ┃ ┃(m/ ┣━━┳━━┳━━┳━━┳━━┫ ┃
┃ ┃名称┃地点┃名称┃方米) ┃ (t) ┃方米┃形式┃ 月)┃全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15┃
┣━━╋━━╋━━╋━━╋━━━╋━━━╋━━╋━━╋━━╋━━╋━━╋━━╋━━╋━━╋━┫
┃ ┃ ┃ ┃ ┃ ┃ ┃ ┃ ┃ ┃ ┃ ┃ ┃ ┃ ┃ ┃
┗━━┻━━┻━━┻━━┻━━━┻━━━┻━━┻━━┻━━┻━━┻━━┻━━┻━━┻━━┻━┛
采、供矿计划进度表 单位:万吨 坑表10
┏━━┳━━━━┳━━┳━━┳━━┳━━━━━━━━┳━━━━━━━━━━━━━━━━━━━━━━━━┳━━━━━┳━┓
┃矿区┃ 中段及 ┃采矿┃损失┃贫化┃ 期 初 ┃ 本 期 ┃ 期 末 ┃备┃
┃ ┃ ┃ ┃ ┃ ┣━━┳━━┳━━╋━━┳━━┳━━━━━━━━━━━━━━━━━━╋━━┳━━┫ ┃
┃ ┃ ┃ ┃ 率 ┃ 率 ┃工业┃地质┃采下┃年计┃采出┃ 供矿量/采准副产量 ┃采下┃工业┃ ┃
┃ ┃ ┃ ┃ ┃ ┃ ┃品位┃ ┃划采┃品位┣━━┳━━━┳━━━┳━━━┳━━━┫ ┃ ┃ ┃
┃名称┃矿块名称┃方法┃ % ┃ % ┃矿量┃ % ┃贮存┃矿量┃% ┃全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贮存┃矿量┃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18┃
┣━━┻━━━━┻━━┻━━┻━━┻━━┻━━┻━━┻━━┻━━┻━━┻━━━┻━━━┻━━━┻━━━┻━━┻━━┻━┫
┃ 说明:(一)第4、5栏填列各种不同采矿方法的设计指标; ┃
┃ (二)第6栏系指矿块已具备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条件,扣除保安矿柱矿量之后,可供回采的矿量。 ┃
┃ (三)第8、16栏系指回采落矿后,可继续进行出矿工作而暂时贮存在矿房中的矿量。 ┃
┃ (四)第9栏系指计划采出的矿块工业矿量。 ┃
┃ (五)供矿量等于采出矿量加采准副产。采出矿量=计划采矿量x(1-损失率)/(1-贫化率)。在此表中仅填列供矿量/采准副产量 ┃
┃ (六)第17栏系指矿块的工业矿量中未开采部分。 ┃
┗━━━━━━━━━━━━━━━━━━━━━━━━━━━━━━━━━━━━━━━━━━━━━━━━━━━━━━━━━━┛
主要采掘设备平衡及大、中修计划 坑表11
┏━━┳━━┳━━┳━━━━━━━━┳━━━━━━━━━━━━━┳━━━━━━━━━┳━┓
┃ 序 ┃设备┃规格┃ 现有情况 ┃ 年设备平衡表 ┃ 大、中修计划 ┃备┃
┃ ┃ ┃ ┣━━┳━━┳━━╋━━━┳━━━━━┳━━━╋━┳━┳━┳━┳━┫ ┃
┃ ┃ ┃ ┃在册┃完好┃在用┃ 计划 ┃已订货及利┃ 需补 ┃合┃一┃二┃三┃四┃ ┃
┃ 号 ┃名称┃型号┃台数┃台数┃台数┃需要量┃用库存数量┃充数量┃计┃季┃季┃季┃季┃注┃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13┃14┃15┃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材料工艺消耗量计划表 坑表12
┏━┳━━┳━━━┳━━━━━┳━━━━━┳━━━━━┳━━━━━┳━━━━━┳━━━━━━━┳━━━━━┳━━━━━┳━━━━━┳━┓
┃序┃项目┃工程量┃ 炸 药 ┃ 雷 管 ┃ 导火线 ┃ 钎 钢 ┃ 合金片 ┃ 坑 木 ┃ 燃 油 ┃ 电 力 ┃ 钢 材 ┃备┃
┃号┃ ┃ ┣━━┳━━╋━━┳━━╋━━┳━━╋━━┳━━╋━━┳━━╋━━━┳━━━╋━━┳━━╋━━┳━━╋━━┳━━┫ ┃
┣━╋━━╋━━━┫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 耗┃总 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单耗┃总耗┃注┃
┃ ┃ ┃t或 ┣━━╋━━╋━━╋━━╋━━╋━━╋━━╋━━╋━━╋━━╋━━━╋━━━╋━━╋━━╋━━╋━━╋━━╋━━╋━┫
┃ ┃单位┃立方米┃ kg ┃ kg ┃ 个 ┃ 个 ┃ m ┃ m ┃ kg ┃ kg ┃ kg ┃ kg ┃平方米┃平方米┃ kg ┃ kg ┃ 度 ┃ 度 ┃ t ┃ t ┃ ┃
┣━╋━━╋━━━╋━━╋━━╋━━╋━━╋━━╋━━╋━━╋━━╋━━╋━━╋━━━╋━━━╋━━╋━━╋━━╋━━╋━━╋━━╋━┫
┃一┃采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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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生态市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区(市)辖区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第三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由市环保局负责确;水质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目标值,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选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
  第四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例行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每月监测2次,分别于当月的1—5日和15—20日进行。
  第五条 市环保局每月通报一次各区(市)跨界断面的水质状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区(市)跨界断面水质状况。
  第六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改善跨界断面水质。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和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治污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市)人民政府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确定为良好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水质超标的,确定为一般等级;凡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在区(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时,加50分;良好等级的加30分;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在区(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时,减5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致使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排污单位,当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各区(市)河流断面水质表





考核各区(市)河流断面水质表


区(市)名称
考核断面
标准值
监测单位

COD
氨氮

滕州市
城郭河群乐桥
80
10
市环境监测站

北沙河王晁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市中区
西王庄大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薛城区
薛城沙河十字河大桥
20
1
市环境监测站

薛排沟彭口闸
60
8
市环境监测站

台儿庄区
小季河排污沟混合处
100
10
市环境监测站

山亭区
新薛河雪山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郭河胜利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峄城区
峄城坛山路大桥
参考断面,不作考核。
市环境监测站

峄城沙河泥沟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跃进河俱进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对进出青岛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对进出青岛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1993年3月24日,青岛海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设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承运进出保税区货物的车辆须经海关批准,并按海关指定路线行驶。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 保税区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在保税区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的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保税区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出保税区。
第七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八条 保税区的生产和仓储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的货物和有关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九条 保税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享受进出口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企业的货物、物品和财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海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监管和税收优惠
第十条 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四、保税区企业出口的保税区产品。
第十二条 保税区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一、保税区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二、转口货物。
本章第十、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第三章 对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出口许可证。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照章征收出口税。
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按海关对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运入保税区的进口物资、保税货物、转口货物,由保税区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保税货物应加盖“保税货物”戳记,转口货物应加盖“转口货物”戳记,随附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发货通知(副本)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物品(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不予退税。
第十七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应由使用单位在上述物资、物品运入保税区时向海关呈报清单三份,经海关核验认可后准予运入保税区。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和使用等情况,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

第四章 对运出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货物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
保税区的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并随附商业发票(副本)和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十九条 保税区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产品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应对进口料、件征税。若对上述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重)量、单价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征税。
第二十条 保税区货物经非保税区出口时,按海关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和供保税区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退回非保税区时,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的原报关单或原报关单复印件、税务部门的补税凭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内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运回非保税区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保税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原进入保税区时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实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非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行政机构更新原进口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保税区承包工程进口的施工机具等物资需运往非保税区时,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及料、件的进口、储存、出口、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海关有权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超过一年未加工返销境外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将上述成品、副次品和边角余料等销往非保税区时,按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料、件,因生产加工需要,可以在保税区互相转让、买卖、借用,但必须在三十天内向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原则上不得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登记备案,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行。产品或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交验产品或料、件的清单,海关凭以验放。运出保税区加工的产品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三十天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并将产品及剩余料、件按规定期限全部运回保税区。
第二十八条 非保税区料、件运入保税区加工的,比照本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和消耗进口料、件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六章 对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和转口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外贸企业可以经营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企业、行政机构代理进口自用的物资、生产用料、件和产品的出口,但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亦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产品出口。
第三十条 外贸企业为保税区企业、单位代理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成交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代理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产品,均不得擅自转让或销往非保税区。
第三十一条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运交保税区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外贸企业代理保税区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以及外贸企业之间对上述货物互相转让时,应持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海关对以上企业结转的上述货物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对仓储企业收存保税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应建立进口、库存、转口、销售等专门帐册。海关有权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仓储企业储存的保税货物(包括转口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不改变货物实质的简单加工或展览。
第三十四条 仓储企业储存的保税货物(包括转口货物),自货物进口之日起储存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未复运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八章 对运输工具和人员携带物品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专门承运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保税区企业自备的运输工具,其所有企业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列明运输工具名称、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的清单向海关登记备案。
上述运输工具经海关核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进行运输业务。
非保税区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交通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从保税区前往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交通工具和人员,不得擅自载运、携带保税区货物和物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保税区进口的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海关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总署批准,由青岛海关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确定实施日期,并由青岛海关对外公布。